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測繪成果管理行為,建立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機制,促進測繪工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和使用,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yè)測繪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陸地、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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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地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二)攝影、遙感測量獲取的底片、數據;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

(四)工程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五)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各專業(yè)部門、專業(yè)測繪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大地測量控制網、基本地圖、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等測繪成果;專業(yè)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各專業(yè)部門、單位為業(yè)務需要完成的具有專業(yè)內容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tǒng)一管理、資源共享、分類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并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地區(qū))、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第二章 成果匯交第七條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屬于測繪項目委托方或者由測繪項目委托方與測繪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測繪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八條 承擔基礎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和專業(yè)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在測繪作業(yè)完成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九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wèi)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及相關資料;

(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1:5000~1:100萬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圖和地籍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及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圖;

(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電子地圖的磁盤、光盤;

(四)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測量數據及相關資料。

航空、航天攝影及其他攝影測量、遙感測量,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第十條 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目錄,應當遵守下列時限規(guī)定:

(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yè)任務完成后六十日內匯交;

(二)專業(yè)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yè)任務完成后四十五日內匯交;

(三)在基礎測繪、專業(yè)測繪中形成的攝影、遙感成果,應當在作業(yè)任務完成后三十日內匯交。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后可以適當延期。第十一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guī)范。具體要求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成果管理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測繪成果應當經過具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測繪成果數據庫和測繪成果信息查詢系統(tǒng),并定期編印測繪成果目錄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絡和其他方式定期向社會發(fā)布測繪成果信息。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基礎測繪成果更新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tǒng)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1萬比例尺地形圖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三)城鎮(zhèn)、經濟開發(fā)區(qū)1:5000或者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圖,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成果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測繪成果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四條 匯交、保管、公布、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五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六條 中央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七條 測繪成果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wèi)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wèi)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的數據、信息等。第八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由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九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出具匯交憑證。

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范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轉讓。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的出資人或者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獲取的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三章 利用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并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fā)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應用與共享,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以及質量監(jiān)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fā)利用,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共享和交換制度以及運行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全省依法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服務等具體工作,由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承擔。

市、縣(市、區(qū))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質量管理第六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jiān)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還應當按規(guī)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條 測繪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規(guī)范與標準。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第八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yè)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測繪質量檢驗業(yè)務相適應的測繪資質。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yè)務的機構向社會開展測繪質量檢驗服務的,還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第三章 匯交與保管第九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省測繪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縣(市、區(qū))測繪管理部門接收本行政區(qū)域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市、縣(市、區(qū))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委托的市、縣(市、區(qū))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省測繪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相關說明。

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第十條 應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包括:

(一)等級以上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wèi)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地籍圖測繪、房產圖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中的控制網測量成果和地形圖;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tǒng)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有關資料;

(七)城市及區(qū)域性地面沉降監(jiān)測測繪成果資料;

(八)公開出版的地圖;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接收測繪成果資料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市、縣(市、區(qū))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移交測繪成果資料。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制定。

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的目錄,實行動態(tài)更新,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將匯交情況向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fā)展和生態(tài)保護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更新、匯交、保管、提供、利用、銷毀和質量管理,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公共財政投入并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成果?;A測繪成果之外的為非基礎測繪成果。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tǒng)一管理、資源共享、定期更新的原則。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推動現(xiàn)代化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并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成果相關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完善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fā)和利用。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應用宣傳,普及測繪成果知識,提高測繪公共服務能力,鼓勵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行業(yè)協(xié)會、科研機構、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專業(yè)學術團體應當開展測繪成果應用宣傳、培訓、推廣活動,加強測繪人才培養(yǎng)。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九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工作。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qū)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工作:

(一)設區(qū)的市、縣級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二)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設區(qū)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移送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第十條 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需要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一)衛(wèi)星定位連續(xù)運行站,四等(D級)以上衛(wèi)星定位測量、天文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等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遙感衛(wèi)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等獲取的對地觀測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四)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以及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信息;

(五)地理國情普查及監(jiān)測成果。

需要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一)工程測量成果目錄;

(二)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三)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四)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五)地理信息系統(tǒng)的數據信息目錄;

(六)公開版地圖目錄。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資料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匯交。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收到測繪成果資料后,應當出具匯交憑證,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和移交工作。

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照檔案和消防等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不得損毀、散失、轉讓,并對基礎測繪成果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異地備份存放場所的建設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